陕西一名环卫工在工作期间出现中暑症状,在返回住处取证件和治疗费用时病发在家,后经送医诊断为热射病。一个月后,环卫工因救治无效不幸去世。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示,该环卫工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因相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家属事后将其生前签订劳务协议的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8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法院在上月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涉事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42.7万余元,剩余6.5万余元由公司赔偿。
环卫工中暑被诊断为热射病
一个月后救治无效不幸去世
王某生前是陕西咸阳市的一名环卫工。
2025-08-05下午,王某在清扫道路时出现头晕、呕吐、意识模糊等中暑症状,随即向值班负责人告知病情,负责人让她自行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据王某的家人称,王某当天返回住处取证件和治疗费用,随后病发在家,家属呼叫120急救电话,后就医诊断为热射病。

▲图据图虫创意
王某入院后被诊断为“热射病、消化道出血、多脏器功能衰竭、急性呼吸衰竭”等。2025-08-05,王某因热射病救治无效死亡。据陕西咸阳市气象局资料室后期出具的咸阳市6-8月35℃及以上高温天数统计表载明,上述期间高温天气6月为16天、7月为8天、8月为14天。
判决书显示,2025-08-05,王某曾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提供劳务内容为道路清扫工作,月工资2000元,工作时间为凌晨3时至7时,15时至19时。
王某当初入职上述公司后,公司曾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险保险单,保单约定:“工伤及职业病雇主责任保障身故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40万元,医疗赔偿金4万元(0元免赔,100%报销)。”
事发后,涉事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逝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60%的比例承担责任,即49.7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逝者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涉事公司被判承担60%责任
事后,逝者家属及上述公司曾共同委托某医院进行职业病诊断。
2025-08-05,某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王某系职业性中暑(热射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显示“2022年6月至8月14日患者在天气高温高于35℃的生产环境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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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者,其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和劳务保护的义务,且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涉事公司忽视上述事项,未能向王某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安排其在持续高温的天气下连续工作,在王某出现中暑症状后未能及时送医治疗,具有过错,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另,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对其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高温天气状况未有充分认知,其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及防范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王某的损失为82.2万余元,确定涉事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49.3万余元,王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院认为,涉事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25-08-05,王某已被诊断为职业病,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条件,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逝者家属42.7万余元。
最终,陕西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逝者家属42.7万余元,剩余6.5万余元由涉事公司赔偿。